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參議會組織簡則(97.08.24 參議會會員大會修正)

2010022213:07

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參議會組織簡則

72.09.01  總會第五次理事會通過

73.08.19  年度參議員會員大會修正

73.08.28  總會第四次理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73. 09.13  總會青總(73)秘發字第0640號公告實施

77.09.28  參議員聯誼大會修正

85.09.15  參議員聯誼大會修正

87.09.26  參議會會員大會修正

88.09.11  參議會會員大會修正

88.12.02  總會第七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89.09.10  總會會員大會修正

91.08.16  參議會會員大會修正

97.08.24  參議會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 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參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所在地,並得在國內各地區設立分會。

第三條     本會簡則依據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九十

           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並有遵守國際法及中華民國法令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信條與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團結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之力量,在國際青年商會信條及宗旨下,做更深遠之服務與貢獻,以實現幸福生活及世界和平為目標。

 

第三章    

    第五條     凡獲得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榮譽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簡則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各種會議。

 

第四章    

第八條      本會設

().議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本會最高行政主管,並召開及主持本會之會議。

().副議長一人,襄助議長督導會務之順利運作。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設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之。但議長因故無法召集時,得由委員會三分之一委員聯合召集之。會員大會以註冊報到之人數為應出席人數。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下屆議長副議長及委員會副主席人選。

二、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三、決定下屆會員大會之地點。

四、對委員會提出質詢。

第十三條    本會以

一、議長為本會委員會之主席

二、副議長為本會委員會之常務副主席。

三、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上一任會長為榮譽議長。

第十四條    本會得對外活動。

 

第六章   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會設委員會,由委員二十七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委員會設主席(議長)一人、上一任主席(上一任議長)一人、常務副主席(副議長)一人、副主席二十一人、( 北區五人、中區五人、桃竹苗區三人、東區三人、南區五人 ),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法制顧問一人

一、副主席

區參議會主席為當然副主席副主席必須入區會、總會滿二年以上。由各區參議會依分配名額推薦同額名單,由選務委員會審核資格後,提名交會員大會通過擔任之,副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常務副主席(副議長)

常務副主席(副議長)必須加入總會滿五年以上並曾任本會副主席。常務副主席(副議長),須依各區約定順序輪流擔任(其順序類推如下: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北區→中區→南區→桃竹苗區→北區)

經該區會員大會選舉後產生之,不得有超額推薦之情況。

三、主席

主席由上一任常務副主席(副議長),經選務委員會提名,

交會員大會通過後擔任之。

四、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

主席(議長)當選人應自會員大會中提名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各一名,經由會員大會通過任命之,以上三人均須為曾任本會副主席者。

 

第十六條    如遇區參議會停權期間,委員會得以減除該區委員分配名額後之人數,為當年度委員會之組成人數。區參議會停權期間常務副主席(副議長)輪流制度視同放棄,須復權後,才得以回歸原定順序之下一輪擔任之。

第十七條    委員會成員如連續二次,無故未能出席委員會時即視為辭職,非因本會相關公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請假。

一、                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任期已達半年以上時,則由上一任主席(議長)代理之。任期未達半年時,則由常務副主席(副議長) 遞補主席(議長) 職務,原常務副主席(副議長),則由本簡則第十五條約定順序之下一個區參議會,經會員大會選舉遞補之。

二、                常務副主席(副議長),若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

即視同該區放棄當年輪值應享之權力,不得由該區再另推遞補人選。並依本簡則第十五條約定順序,由下一個區參

議會經會員大會選舉遞補之。

三、副主席應由該區參議會於下一次委員會前提名遞補。

四、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由主席 (議長) 提名遞補。

以上遞補者,均需經委員會通過,並提交本會下次會員大會追認之。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 由主席(議長)、上一任主席(上一任議長)及常務副主席(副議長)、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組成之。但秘書長, 財務長,及法制顧問不具表決權 (應列席)

    第十九條    本會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        執行本會組織簡則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四、        審查本會之年度工作計劃。

五、        本會財務之平衡。

六、        執行本會其它會務。

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第二十條    委員會副主席權責如下:

一、        秉承主席之命執行其職務。

二、        就其所負之職務對主席及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        與國際青年商會相關之職員聯繫並提出報告。

四、        對總會所屬分會相關之職員提供協助。

五、        出席會員大會與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六、        推展本會會務並發揚本會宗旨。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        執行本會組織簡則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處理緊急會務。

四、        年度財務決算表製作。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得設立秘書組及各工作組,執行及推展本會有關會務

及活動。秘書組得因會務需要聘任專任秘書。

 

第七章   長期發展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長期發展委員會,擬定本會中、長程會務計劃,並協助本會委員會推動長發會擬定之會務計劃,委員會由由議長一人、歷屆議長五人、副議長一人及兩名資深參議員組成之,召集人由歷屆議長中經會員大會推薦一人擔任,任期三年。委員任期區分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每年改聘三分之一。執行秘書授權由召集人遴選本會資深參議員一人擔任,處理一切事務性工作。該事務性費用,得由秘書處支付之。長發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以上,並得將決議案送交委員會執行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八章   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選務委員會。並於會員大會召開六十天前組成之。

            一、選務委員會由議長、前三任議長,副議長共五人組成

                之,前一任議長為召集人,負責本會之選務工作。委員

                當中若有因故不能適任者,則依序上推前一任議長遞補

                之。

            二、選務委員會得制定和公佈當年度相關選舉規則及一切事務。凡已送達之提名資料均不得撤銷或變更。

            三、選務委員會得受理各區會以團體方式報名,不接受個人會

                員推薦及報名。

            四、選務委員會應將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及個人資料,公告

                於本會當年度會員大會手冊。

 

第九章   地區分會 ( 區參議會 )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依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之分區設區參議會,以協助推展地區會務並促進區域間之聯誼。區參議會名稱如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參議會x區會」。區參議會設主席一人,由該區參議會於會員大會中推選產生之。各區會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該區會主席召集之。

一、區參議會主席限由具有總會會員資格滿三年以上,並曾

   任本會參議會委員資格者擔任,區參議會得自行設定常年 

   會費收費辦法,並應向本會提出核備。

二、凡加入本會之參議員,即為該區參議會之當然會員,但

   必須繳交區參議會年度之常年會費,方可行使區參議會之

   權利。

三、凡區參議會未能認同本會宗旨和制度時,不得推薦人選擔任本會各項職務。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得予以對該區會停權處分。停權期間該區參議會,即喪失本簡則第十五條之權利。

 

第十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財務獨立,經費來源如下:

一、        永久會費每名新台幣柒仟元整(以下同)

第一項經費中之伍仟伍佰元作為年度會務經費,壹仟伍佰元轉為各區參議會之年度會務經費,且基金每年之孳息得作為年度會務經費,年度經費收支結餘撥入基金,凡基金之保管、應用、開支辦法由委員會擬定,提會員大會通過施行之。

二、        捐贈。

三、        其它收入。

前項費用應存入基金管理,但得以每年孳息(第一任得以基金百分之十)用為經常費用及社會服務。基金之保管、運用開支辦法由委員會擬定,提會員大會通過施行之。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必須於隔年二月底前提出財務決算表,並經基金保管委員會審核,並提出於次年度會員大會通過之。年度之結餘款,則應全數轉入基金保管。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簡則施行辦法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所屬之地區組織,除應遵守本會之現行組織簡則規定,並制定該區會之施行細則,凡未經修改導致抵觸本會組織簡則部份,均視為無效。

第三十條    本組織簡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同意後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