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參議會組織簡則
72.09.01 總會第五次理事會通過
73.08.19 年度參議員會員大會修正
73.08.28 總會第四次理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73. 09.13 總會青總(73)秘發字第0640號公告實施
77.09.28 參議員聯誼大會修正
85.09.15 參議員聯誼大會修正
87.09.26 參議會會員大會修正
88.09.11 參議會會員大會修正
88.12.02 總會第七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89.09.10 總會會員大會修正
91.08.16 參議會會員大會修正
97.08.24 參議會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 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參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所在地,並得在國內各地區設立分會。
第三條 本會簡則依據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九十
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並有遵守國際法及中華民國法令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信條與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團結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之力量,在國際青年商會信條及宗旨下,做更深遠之服務與貢獻,以實現幸福生活及世界和平為目標。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獲得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榮譽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簡則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各種會議。
第四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會設
(一).議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本會最高行政主管,並召開及主持本會之會議。
(二).副議長一人,襄助議長督導會務之順利運作。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設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之。但議長因故無法召集時,得由委員會三分之一委員聯合召集之。會員大會以註冊報到之人數為應出席人數。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下屆議長、副議長及委員會副主席人選。
二、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三、決定下屆會員大會之地點。
四、對委員會提出質詢。
第十三條 本會以
一、議長為本會委員會之主席。
二、副議長為本會委員會之常務副主席。
三、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上一任會長為榮譽議長。
第十四條 本會得對外活動。
第六章 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會設委員會,由委員二十七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委員會設主席(議長)一人、上一任主席(上一任議長)一人、常務副主席(副議長)一人、副主席二十一人、( 北區五人、中區五人、桃竹苗區三人、東區三人、南區五人 ),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法制顧問一人。
一、副主席
區參議會主席為當然副主席。副主席必須入區會、總會滿二年以上。由各區參議會依分配名額推薦同額名單,由選務委員會審核資格後,提名交會員大會通過擔任之,副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常務副主席(副議長)
常務副主席(副議長)必須加入總會滿五年以上並曾任本會副主席。常務副主席(副議長),須依各區約定順序輪流擔任(其順序類推如下: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北區→中區→南區→桃竹苗區→北區)。
經該區會員大會選舉後產生之,不得有超額推薦之情況。
三、主席
主席由上一任常務副主席(副議長),經選務委員會提名,
交會員大會通過後擔任之。
四、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
主席(議長)當選人應自會員大會中提名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各一名,經由會員大會通過任命之,以上三人均須為曾任本會副主席者。
第十六條 如遇區參議會停權期間,委員會得以減除該區委員分配名額後之人數,為當年度委員會之組成人數。區參議會停權期間常務副主席(副議長)輪流制度視同放棄,須復權後,才得以回歸原定順序之下一輪擔任之。
第十七條 委員會成員如連續二次,無故未能出席委員會時即視為辭職,非因本會相關公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請假。
一、 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任期已達半年以上時,則由上一任主席(議長)代理之。任期未達半年時,則由常務副主席(副議長) 遞補主席(議長) 職務,原常務副主席(副議長),則由本簡則第十五條約定順序之下一個區參議會,經會員大會選舉遞補之。
二、 常務副主席(副議長),若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
即視同該區放棄當年輪值應享之權力,不得由該區再另推遞補人選。並依本簡則第十五條約定順序,由下一個區參
議會經會員大會選舉遞補之。
三、副主席應由該區參議會於下一次委員會前提名遞補。
四、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由主席 (議長) 提名遞補。
以上遞補者,均需經委員會通過,並提交本會下次會員大會追認之。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 由主席(議長)、上一任主席(上一任議長)及常務副主席(副議長)、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組成之。但秘書長, 財務長,及法制顧問不具表決權 (應列席) 。
第十九條 本會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 執行本會組織簡則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四、 審查本會之年度工作計劃。
五、 本會財務之平衡。
六、 執行本會其它會務。
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第二十條 委員會副主席權責如下:
一、 秉承主席之命執行其職務。
二、 就其所負之職務對主席及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 與國際青年商會相關之職員聯繫並提出報告。
四、 對總會所屬分會相關之職員提供協助。
五、 出席會員大會與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六、 推展本會會務並發揚本會宗旨。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 執行本會組織簡則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處理緊急會務。
四、 年度財務決算表製作。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得設立秘書組及各工作組,執行及推展本會有關會務
及活動。秘書組得因會務需要聘任專任秘書。
第七章 長期發展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長期發展委員會,擬定本會中、長程會務計劃,並協助本會委員會推動長發會擬定之會務計劃,委員會由由議長一人、歷屆議長五人、副議長一人及兩名資深參議員組成之,召集人由歷屆議長中經會員大會推薦一人擔任,任期三年。委員任期區分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每年改聘三分之一。執行秘書授權由召集人遴選本會資深參議員一人擔任,處理一切事務性工作。該事務性費用,得由秘書處支付之。長發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以上,並得將決議案送交委員會執行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八章 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選務委員會。並於會員大會召開六十天前組成之。
一、選務委員會由議長、前三任議長,副議長共五人組成
之,前一任議長為召集人,負責本會之選務工作。委員
當中若有因故不能適任者,則依序上推前一任議長遞補
之。
二、選務委員會得制定和公佈當年度相關選舉規則及一切事務。凡已送達之提名資料均不得撤銷或變更。
三、選務委員會得受理各區會以團體方式報名,不接受個人會
員推薦及報名。
四、選務委員會應將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及個人資料,公告
於本會當年度會員大會手冊。
第九章 地區分會 ( 區參議會 )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依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之分區設區參議會,以協助推展地區會務並促進區域間之聯誼。區參議會名稱如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參議會x區會」。區參議會設主席一人,由該區參議會於會員大會中推選產生之。各區會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該區會主席召集之。
一、區參議會主席,限由具有總會會員資格滿三年以上,並曾
任本會參議會委員資格者擔任,區參議會得自行設定常年
會費收費辦法,並應向本會提出核備。
二、凡加入本會之參議員,即為該區參議會之當然會員,但
必須繳交區參議會年度之常年會費,方可行使區參議會之
權利。
三、凡區參議會未能認同本會宗旨和制度時,不得推薦人選擔任本會各項職務。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得予以對該區會停權處分。停權期間該區參議會,即喪失本簡則第十五條之權利。
第十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財務獨立,經費來源如下:
一、 永久會費每名新台幣柒仟元整(以下同)。
第一項經費中之伍仟伍佰元作為年度會務經費,壹仟伍佰元轉為各區參議會之年度會務經費,且基金每年之孳息得作為年度會務經費,年度經費收支結餘撥入基金,凡基金之保管、應用、開支辦法由委員會擬定,提會員大會通過施行之。
二、 捐贈。
三、 其它收入。
前項費用應存入基金管理,但得以每年孳息(第一任得以基金百分之十)用為經常費用及社會服務。基金之保管、運用開支辦法由委員會擬定,提會員大會通過施行之。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必須於隔年二月底前提出財務決算表,並經基金保管委員會審核,並提出於次年度會員大會通過之。年度之結餘款,則應全數轉入基金保管。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簡則施行辦法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所屬之地區組織,除應遵守本會之現行組織簡則規定,並制定該區會之施行細則,凡未經修改導致抵觸本會組織簡則部份,均視為無效。
第三十條 本組織簡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同意後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