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參議會北區會 組織簡則
( 980801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最新版本,並函送總會核備後實施 )
第一條 本會組織簡則,依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參議會章程第十三條之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為團結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參議員之力量,在國際青年商會信條及宗旨下,做更深遠之服務與奉獻,以實現幸福生活及世界和平為目標。
第三條 凡現為或曾為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會員,獲頒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榮譽,其所屬分會隸屬北區,或自願參加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全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之。但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連署召集之。
第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一、通過委員會提名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並通過主席當選人所提名之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
二、討論並決議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三、決定下屆會員大會之日期及地點。
四、對委員會提出質詢。
第六條 本會得對外舉辦活動。
第七條 本會設委員會,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理職權。由委員十三人組成之。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主席及常務副主席除外﹞。委員會由主
席一人、前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七人、秘書長、財務
長、法制顧問各一人組成。副主席七人由會員推薦經委員會審查,提
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擔任之。主席當選人應自會員中提名秘書長、財
務長、法制顧問各一人,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擔任之。主席人選限由超
齡五年以上之會員擔任之,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配合交接典禮
及會員大會,一年共五次,由主席召集之。
會務執行人員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1、須為世界總會參議員,並曾繳交總會永久會費,會齡達兩年以上之會 員。
2、須連續繳交本會兩年以上常年會費。
3、須參與當年度會務活動兩次以上﹝至少一次委員會﹞者。
4、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次年度當然主席,須曾任本會副主席或內閣,並曾任總
會參議會會務執行人員。
5、主席所提名之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需具備參議會總會會員,並
曾任本會副主席者擔任之。
6、不得同時擔任區會及總會職務﹝除區主席為總會當然副主席外﹞。
7、本會主席限由具有總會會員滿三年以上,並曾任總會參議會委員一年以上
資格者〈擔任總會委員者,須完成該任職年度之權利與義務之責任〉。
8、參選本會常務副主席、總會常務副主席者,其年度之出席率須達到參與當
年度會務活動三次以上(至少一次委員會)者。
9、總會副主席,需曾任區會或總會會務執行人員者。
總會常務副主席,需曾任區會及總會會務執行人員者。
10、參選總會副主席人員者須由區會推薦之,其資格需符合以上第一、二、三、七、九項之規定。
11、參選總會常務副主席人員者需由區會推荐之,其資格需符合以上第一、
二、三、七、八、九項之規定。
第八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前主席、常務副主席、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組成之。
第九條 本會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執行本會組織簡則所規定之事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本會經費之籌劃與財務平衡。
四、編製與審查本會之財務預算與決算。
五、擬定本會之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
六、會員入會之審核。
七、員大會休會期間,除簡則另有規定外,處理本會有關會務事宜。
第十條 本會主席之權責如下:
一、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席為本會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會之當然主席。
三、主席得視會務之需聘任顧問、行政特別助理、各若干名,襄佐主席推展會務。
第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之職責如下:
一、主席因故﹝如出國..﹞無法執行其職務時之職務代理。
二、承主席之命督導會務之執行,並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本會副主席之職責如下:
一、秉承主席依會員大會及委員會決議事項之指示執行其職務。
二、就其所負責之職務對主席及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與國際青年商會相關之職員聯繫並提出報告。
四、對北區會所屬分會相關職員提供協助。
五、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關之各項會議。
六、推展本會會務並發揚本會宗旨。
第十三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執行本會組織簡則所規定之事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處理緊急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委員會得設立秘書組及各工作組,執行及推展本會有關會務及
活 動。秘書組得因會務需要聘任專任秘書,各工作組之工作職責另
行訂定,經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十五條 選務委員會由前任主席及當屆主席及IPP之前三任主席等五人組成。前一任主席擔任主委,負責當屆選務工作。前主席因故不能執行主委職務者,則由當屆主席聘請其他選務委員一人代行職務,並另聘一位參議員遞補選務委員職缺。
第十六條 當屆秘書處,得由秘書長會同財務長,依據財產目錄及檔案紀錄
等, 逐項列冊點交予次屆秘書處。
第十七條 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所剩任期達六個月以上時,經召開臨時會
員 大會,並提名由常務副主席遞補為主席,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未滿
任期 為限,同時辦理補選次屆之常務副主席人選事宜。凡未達所剩
任期達六個月時,則委由前任主席代理該職務。
第十八條 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非因本會職務,而連續兩次不能出席委
員會時,喪失其委員資格。候補程序經委員會中逕提名通過後擔任
之。
第十九條 本會財務獨立,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本會交接典禮、會員大會、委員會會議之召開時,得同時舉辦會員
聯 誼活動,並得酌收註冊費。
第二十一條 本簡則若有未盡事宜,應依總會參議會之組織簡則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簡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並報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參
議會核備後公佈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一、本組織簡則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籌備會擬定。
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元月四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開始實施。
三、本組織簡則經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四、本組織簡則經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請中華
民國總會參議會核備後公佈施行。
五、本組織簡則經九十一年八月三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六、本組織簡則經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七、本組織簡則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請中華
民國總會參議會核備後公佈施行。
八、本組織簡則經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